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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时间:2022-12-16 淄博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淄博市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ZIBO ASSOCIATION OF EXPLORATION AND DESIGN。 第二条 淄博市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在淄博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开展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自觉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局,日常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业指导管理。按日常管理机关要求进行年检。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勘察设计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等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进行行业自律,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协调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开展诚信评估,弘扬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勘察设计行业的各项业务、技术活动,组织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素质。 四、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和市场经济需要,充分发挥协会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有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开展行业评优,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 六、加强与省专业协会及兄弟地市协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八、承担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九、购买政府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凡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公司注册地在淄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建议,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聘请名誉理事长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有关部门,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组织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行业需要可创办经济实体,组织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上交的费用; 六、协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息承诺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书、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自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7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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